
咱山东人过年那可是老讲究了,热热闹闹、红红火火,全家老小聚一块儿,吃饺子、放鞭炮、走亲访友,那氛围别提多好了,不过呢,也有不少人因为各种原因,过年的时候还得出去兼职打工,想着多挣俩钱儿,可要是遇到过年兼职不给三倍工资的情况,这到底违法不?咱今儿个就好好唠唠。
在咱山东,过年是一年里最隆重的节儿了,按照国家规定,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得给三倍工资的,法定节假日那可是国家定下来让大家伙儿休息、过节的日子,要是在这时候上班,多给点钱也是应该的,这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,但是呢,这里面就有个关键问题了,兼职人员算不算在内呢?
咱先说说啥是兼职哈,在咱山东,很多人把兼职叫做“打零工”“干副业”,兼职一般就是在本职工作之外,再找一份工作,利用业余时间来干,兼职的形式也多种多样,有的是去超市当个促销员,有的是给人家送个外卖,还有的是在网上接点儿活儿干。
对于兼职人员来说,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,要是兼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,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而且合同里也规定了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有三倍工资,那用人单位不给三倍工资肯定是违法的,这就好比咱去市场上买东西,讲好了价钱,对方就得按价给货,不然就是不讲信用,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。
可要是没签订劳动合同呢?这情况就有点麻烦了,有些兼职就是口头说好了干多长时间、给多少钱,没有啥书面的东西,在这种情况下,首先得确定兼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啥关系,要是属于劳动关系,即使没有书面合同,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比如有工资发放记录、工作打卡记录、同事的证言啥的,那在过年这种法定节假日工作,也是有权拿到三倍工资的,因为按照咱国家的劳动法,只要存在劳动关系,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受到保护。
但是呢,还有一种情况,就是兼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,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不一样,劳务关系一般是临时性的、一次性的工作,比如咱找个人来家里打扫卫生,干完活儿给人家钱,这就是一种简单的劳务关系,在劳务关系里,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靠事先的约定,要是事先没说过年工作给三倍工资,那用人单位不给三倍工资,从法律上来说,可能就不违法。
咱举个例子哈,咱济南的小张,过年的时候去一家餐馆兼职当服务员,小张和餐馆老板就是口头说好了每天给多少钱,没签合同,到了过年那几天,小张天天在餐馆忙乎,累得够呛,可到发工资的时候,老板就按平时的工资给了,没给三倍工资,小张就寻思着这不对劲儿啊,就去问老板,老板说他们之间就是临时帮忙的关系,没说过给三倍工资,像小张这种情况,就得先看看能不能证明自己和餐馆存在劳动关系,要是小张能证明,比如有餐馆的工作牌、每天上班的打卡记录,或者有其他同事能证明他在过年法定节假日上班了,那他就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,或者去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餐馆老板给三倍工资,可要是证明不了,那要起来就有点困难了。
再说说咱青岛的小李,小李是个大学生,利用寒假时间在网上接了点儿设计的活儿干,他和客户之间就是通过网络沟通,谈好了设计要求和报酬,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,过年那几天,客户又催着他赶紧出个设计稿,小李就加班干了,后来客户给了他事先谈好的报酬,没给三倍工资,小李这种情况就属于劳务关系,因为他和客户之间就是一种临时性的合作,事先也没说过年干活儿给三倍工资,所以客户不给三倍工资,在法律上也没啥毛病。
所以啊,过年兼职不给三倍工资到底违法不,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咱山东人都是实在人,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兼职人员,都应该讲诚信、守规矩,用人单位要是该给三倍工资就痛痛快快给,别想着克扣劳动者的辛苦钱儿,兼职人员要是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,也别害怕,先弄清楚自己和用人单位是啥关系,能协商解决就好好协商,协商不成该走法律程序就走法律程序,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,毕竟,咱过年都图个顺顺当当、和和美美,可别因为这点儿事儿闹得心里不痛快,咱都遵守法律规定,这个年才能过得更舒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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